员工“泡病假”期间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公司开除却遭员工起诉? 魏某自年3月1日在吉祥公司工作,自年3月15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为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岗位,月工资15,元。 年7月5日起,魏某出勤状况异常。7月5日至7日期间未出勤,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直至仲裁和诉讼期间才提供这段期间的病情证明单;申请7月13日至18日的年休假,在吉祥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出勤;7月19日并非病假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自7月20日起,持续申请病假并且多次未按照吉祥公司的要求提供病假单的扫描件。另,魏某在这一期间成立了与吉祥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 因魏某的异常出勤,吉祥公司对其工资结算至年6月30日。魏某于年8月7日向吉祥公司邮寄《询问函》,询问为何其7月工资未发放。 吉祥公司收到《询问函》后向魏某发送了通知函、快递邮寄凭证、快递查询页面各三份,证明其于年8月9日、8月16日、8月22日先后三次以通知函的形式要求魏某至吉祥公司说明情况,并重申了旷工解除的制度,该三份通知函均寄至魏在劳动合同中提供的住址,均被签收,但魏某均未予回复。 年8月28日,吉祥公司告知工会将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理由,次日工会复函同意。年8月30日,吉祥公司向魏某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明魏某的旷工行为违反了《企业管理制度V9.0》,公司决定于年8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实际于年8月31日解除。 年11月13日,魏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吉祥公司:1、支付年7月1日至同年9月23日的工资41,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十六个月工资,元。 仲裁结果:公司解除合情合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1、吉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魏某7月13日至18日年休假申请,吉祥公司未予批准而不出勤,7月19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认定魏某构成无故旷工并无不当。魏某主张其处于病假期间,吉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吉祥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2、吉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魏某年7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 年7月5日至7月12日、7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魏某虽在申请病假流程上存在瑕疵,但仲裁及庭审中魏靓已提供病假单原件证明曾患病事实,故对该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但对于年7月13日至7月19日期间的工资请求,根据已查明事实,7月13日至18日的年休假申请未获吉祥公司批准,而7月19日魏某并非病假也未请假,故对魏某该期间的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1、对用人单位而言: (1)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需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在做相应处理之前,应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无论书面、电子等都尽量保存好,还可通过多次发函的方式对事实情况和相应过程进行固定; (2)公司对出勤等纪律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需进行书面签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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