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案 当事人在尚有未决诉讼的情况下,对直接竞争者的产品在第三方平台实施投诉、攻击、警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商业道德,其损害具有紧迫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前行为禁令形式加以规制;诉前行为禁令请求超出阻却其所面临的不合理损害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有一款名为“狼人杀”的手机软件。年8月29日,假面公司(乙方)与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有《“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持有和正在申请的“狼人杀”商标。年10月19日,基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云睿公司、游星公司关联公司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所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网易雷火公司向苹果应用商店针对假面公司“狼人杀”软件进行投诉,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下架。年5月12日,假面公司收到云睿公司、游星公司联合发出的《终止授权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假面公司违约为由,通知解除双方所签订《“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假面公司随即提出异议。年9月3日,假面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所发出《终止授权通知书》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先前商标使用协议,并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在苹果应用商店继续使用“狼人杀”商标的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万元。 年10月22日开始,网易雷火公司、狼人杀公司、云睿公司、游星公司开始分别或者共同向国内11家第三方手机应用市场平台针对假面公司所开发“狼人杀”软件展开投诉和警告(并针对部分平台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软件采取屏蔽和下架措施。期间部分第三方平台选择对假面公司软件进行删除下架处理。年8月19日,假面公司向本院就网易雷火公司、狼人杀公司、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的行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1.责令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针对申请人开发的应用程序“狼人杀”向任何应用市场恶意投诉要求下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投诉的,立即撤回;2.责令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针对申请人开发的应用程序“狼人杀”的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3.以上行为保全期限以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之日起至向人民法院此后提出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日为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四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商业道德,已经超越一般市场竞争行为边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面公司因四被申请人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正在遭受的损害已经导致其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商誉产生持续贬损,并且损失仍有进一步继续扩大的可能性,最终或因此完全失去市场、被排除在该细分领域市场竞争之外,属于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假面公司所申请四被申请人停止投诉、警告行为的保全请求应予支持。但假面公司所提出其余的行为保全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遂裁定:一、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立即停止对假面公司所开发、运营应用程序“狼人杀”向应用市场和新浪微博的投诉行为(含警告、请求下架、申请屏蔽等类似行为在内);二、驳回假面公司其他保全请求。 本裁定作出后,云睿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经本院组织听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裁定驳回了复议申请。目前涉案当事人已放弃诉讼,进入全面和解。 二、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健民小食品批发部、兴平市益士利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比对相关字形、读音、结构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还要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公众认知程度;为描述产品主要原料所用措辞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应在正当范畴内使用。本案涉及食品安全方面,更应从严监管、从严处罚,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年12月14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号“猴姑”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饼干、蛋糕、薄烤饼等。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江中公司。年10月23日,江中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证明在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贝斯特小食品商城二楼,店面门头为“好时食品”(门牌为2-5-1、2号)的店内,购买了外包装标有“猴菇”的饼干四盒,单价4.5元,并取得“收款票据”一张。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行为出具了()西莲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该店铺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健民批发部。益士利食品厂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为长方体纸盒包装酥性饼干;在主视图、顶面、左右侧面及背面均突出标注有“猴菇”字样,该字体与江中公司第号注册商标文字字形相似;主视图及背面左上角另标有“益通”字样;包装底面载明产品制造商为益士利食品厂;生产日期为年9月1日。 江中公司于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健民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益士利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3.健民批发部、益士利食品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中公司合法受让第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现处于有效状态,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为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的“猴菇”字样,该字体与江中公司第号注册商标文字字形相似、读音相同,虽然“姑”与“菇”存在一定不同,但该点差异不易区分,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容易将二者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江中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益士利食品厂使用的“猴菇”字体大且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故益士利食品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健民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江中公司第号商标权的侵害。健民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不但可以查明侵权产品来源,且江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健民批发部明知系侵权产品而故意销售,故其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江中公司起诉要求判令益士利食品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该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一、健民批发部、益士利食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益士利食品厂赔偿江中公司损失5万元;三、驳回江中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人有义务提交证明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证据;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会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要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隧桥公司是ZL.2号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包括平直单元与转角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角单元处钢板厚度t1小于平直单元原始钢板厚度t0,99.5%t0≥t.5%t0,所述的转角单元由第一直线段、第一反弹过渡弧、转角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第二直线段组成,转角弧的半径R为钢板厚度的5-17倍,第一反弹过渡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的半径均由无穷大到转角弧的半径R渐变。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角单元处钢板厚度tl小于平直单元原始钢板厚度t0,98.5%t0≥t.5%t0。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反弹过渡弧包括反弹弧和过渡弧。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弹弧的半径变化范围为:3R—+∞,过渡弧的半径变化范围为:R—3R。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弹弧长度等于过渡弧长度的0.45-1.1倍。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角单元二侧的第一直线段、第二直线段区域,制备有向外凸面的弧形,其弧形的半径为转角弧半径R的3-6倍。7.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平钢板放样,确定平钢板上的转角单元区域,转角单元由第一直线段、第一反弹过渡弧、角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第二直线段组成;B、对转角单元区域进行压薄:C、将部分区域压薄后的平钢板装入波形钢板模具;D、模具下压;E、保压;F、出板,转角弧的半径R为钢板厚度的5-17倍,第一反弹过渡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的半径均由无穷大到转角弧的半径R渐变。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D中,下压时,钢板沿波长方向二端限位卡死,阻止或减少转角外侧钢板拉长。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F中,出板后,在后续的抛丸、振动时效及后续作业时效作用下,反弹弧变成接近直线。 中隧桥公司发现中交大建公司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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